江蘇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江蘇省征兵工作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江蘇省征兵工作條例(修訂草案)》在江蘇人大網上公布,社會公眾可直接通過本網頁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發送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2號,郵編:210008,電子郵箱:jsrdfzw@126.com)。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4年8月30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征兵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征兵工作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征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服從國防需要,聚焦備戰打仗,依法、精準、高效征集高素質兵員。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根據國防需要平時征集公民服現役的工作,適用本條例。戰時征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條 省、市、縣各級征兵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宣傳、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組成征兵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承擔本級征兵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統一組織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征兵有關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裝部辦理;不設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確定一個部門辦理。普通高等學校、技工院校負責征兵工作的機構應當協助兵役機關辦理征兵工作有關事項。
第五條 全省每年征兵的人數、次數、時間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征兵命令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根據上級的征兵命令,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戶籍人口、適齡公民和普通高等學校、技工院校學生的數量等情況,按照統籌兼顧、平衡負擔的原則科學分配征兵任務,下達本級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建立征兵任務統籌機制,依法優先保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對政治、身體條件或者專業技能有特別要求的兵員征集;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普通高等學校、技工院校,可以直接分配征兵任務;對遭受嚴重災害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地區,可以酌情調整征兵任務。
普通高等學校、技工院校應當結合國防和軍隊建設需求與學科專業特色,培育儲備志愿投身國防事業的優質兵員。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兵宣傳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國防教育和法治宣傳教育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會同宣傳部門,協調組織網信、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門開展征兵宣傳工作,鼓勵公民積極應征,營造服役光榮的良好社會氛圍。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主動開展公益性征兵宣傳。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適時調整充實工作人員,開展征兵業務培訓;根據征兵工作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購買公共信息與宣傳、信息化和后勤等服務。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或者廣播、電視、報刊、短信等便于公眾知曉的途徑,適時發布兵役登記公告,組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初次兵役登記,對參加過初次兵役登記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信息核驗更新。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兵役機關的工作需要,提供本地區適齡公民的名單和其他有關情況。
第九條 征兵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工作由征集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實施,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在體格檢查開始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負責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開展業務培訓。
公安機關對于確因應征公民履歷不清、家庭成員背景復雜等特殊原因無法調查核實、形成考核結論的,可以提請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進行會商。
抽調參加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工作的人員從事征兵工作期間,所在單位在考核評比、職務晉升等方面應當給予與同級在崗人員相同的待遇。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在審定新兵前,集中組織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人員進行役前教育。役前教育實行模擬化組織、正規化訓練、封閉式管理,為擇優確定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提供依據。
組織役前教育的時間、內容、方式以及相關保障等,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規定。
第十一條 應征公民參加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所在單位不得扣減其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集體審定新兵。
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名單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對被舉報和反映有問題的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經調查核實不符合服現役條件或者有違反廉潔征兵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資格,出現的缺額從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中依次遞補。
公示期滿,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為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辦理入伍手續,開具入伍批準書,發給入伍通知書,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第十三條 交接新兵采取兵役機關送兵、新兵自行報到以及部隊派人領兵、接兵等方式進行。補兵區域劃分、新兵交接方式、新兵運輸等具體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與部隊商定,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組織實施。
新兵起運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歡送。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等開展歡送新兵等相關活動。
第十四條 新兵的被裝,在軍隊被裝調撥單位調撥至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指定地點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在新兵起運前發給新兵。
第十五條 部隊在規定期限內對不符合要求的新兵作退回處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新兵退回相關工作并通知同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退兵結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會同本級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對因未按照國家規定開展體格檢查、政治考核等原因造成退兵的相關責任進行認定。
第十六條 新兵自批準入伍之日起,按照規定享受現役軍人有關待遇保障。批準入伍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時足額發放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并落實其他優待保障。
在職職工應征入伍的,所在單位應當在新兵報到前發給其入伍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勞動合同期限根據服役期限相應順延,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除外。
征收補償安置時,應當將士兵計入家庭人數;賑災以及落實低收入人口分層分類救助幫扶政策時,同等條件下對士兵家屬優先照顧;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了發展生產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規定向其成員籌資籌勞的,應當照顧士兵家庭,減輕其負擔;國家和省有其他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從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畢業生和在校生服義務兵役期間,由批準入伍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以下比例發放獎勵金:
(一)本科以上在校生不低于批準入伍地的縣(市、區)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百分之五十,已畢業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二)專科在校生不低于批準入伍地的縣(市、區)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百分之四十,已畢業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上半年被批準入伍的擬于當年畢業的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學生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畢業條件,學校準予畢業的,按照畢業生標準發放獎勵金。
從本省入伍的技工院校技師班(預備技師班)全日制畢業生和在校生服義務兵役期間,分別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和在校生標準發放獎勵金;技工院校高級工班全日制畢業生和在校生服義務兵役期間,分別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專科畢業生和在校生標準發放獎勵金。
第十八條 退役大學生士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本省具體實施細則等享受升學復學、攻讀碩士研究生、教育資助、課程免修、轉專業等優待政策。
第十九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獲得功勛榮譽表彰的,由批準入伍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發放獎勵金,具體標準由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依法確定。
第二十條 鼓勵適齡公民到軍隊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服兵役。批準入伍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適當提高到軍隊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服兵役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制定,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財政等有關部門加強指導。
義務兵因工作調動、部隊移防、執行任務、駐訓等原因到軍隊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服兵役的,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為軍人和家屬排憂解難。全社會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營造愛國擁軍、尊崇軍人濃厚氛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制定鼓勵軍人扎根軍營、長期服役的優待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設立基金、志愿服務等方式為軍人撫恤優待工作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年征兵任務,按照各級承擔的事權與支出責任,將開展征兵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政府預算予以保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管理,專款專用,依法接受監督。普通高等學校、技工院校開展征兵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籌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省推進征兵信息化建設,實現兵役機關與宣傳、發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數據、醫療保障、國防動員以及軍地其他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征兵工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收集的個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征兵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按照規定將征兵工作情況作為有關單位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對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軍隊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參加兵役登記,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服現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服現役,拒不改正的,依法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年內不準出境或者升學復學,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八條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依法予以處理。
新兵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其中,被軍隊除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并處以當地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新兵而招錄、聘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相應取消相關待遇。
第二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絕完成征兵任務;
(二)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等兵役義務;
(三)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護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服現役;
(四)違反規定辦理出境、升學復學等手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妨害征兵工作的行為。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兵工作中,有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及其他違反征兵工作規定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查明事實,經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處罰決定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發展改革、公安、衛生健康、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征兵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征兵工作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征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服從國防需要,聚焦備戰打仗,依法、精準、高效征集高素質兵員。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根據國防需要平時征集公民服現役的工作,適用本條例。戰時征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條 省、市、縣各級征兵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宣傳、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組成征兵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承擔本級征兵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統一組織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征兵有關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裝部辦理;不設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確定一個部門辦理。普通高等學校、技工院校負責征兵工作的機構應當協助兵役機關辦理征兵工作有關事項。
第五條 全省每年征兵的人數、次數、時間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征兵命令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根據上級的征兵命令,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戶籍人口、適齡公民和普通高等學校、技工院校學生的數量等情況,按照統籌兼顧、平衡負擔的原則科學分配征兵任務,下達本級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建立征兵任務統籌機制,依法優先保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對政治、身體條件或者專業技能有特別要求的兵員征集;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普通高等學校、技工院校,可以直接分配征兵任務;對遭受嚴重災害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地區,可以酌情調整征兵任務。
普通高等學校、技工院校應當結合國防和軍隊建設需求與學科專業特色,培育儲備志愿投身國防事業的優質兵員。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兵宣傳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國防教育和法治宣傳教育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會同宣傳部門,協調組織網信、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門開展征兵宣傳工作,鼓勵公民積極應征,營造服役光榮的良好社會氛圍。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主動開展公益性征兵宣傳。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適時調整充實工作人員,開展征兵業務培訓;根據征兵工作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購買公共信息與宣傳、信息化和后勤等服務。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或者廣播、電視、報刊、短信等便于公眾知曉的途徑,適時發布兵役登記公告,組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初次兵役登記,對參加過初次兵役登記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信息核驗更新。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兵役機關的工作需要,提供本地區適齡公民的名單和其他有關情況。
第九條 征兵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工作由征集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實施,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在體格檢查開始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負責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開展業務培訓。
公安機關對于確因應征公民履歷不清、家庭成員背景復雜等特殊原因無法調查核實、形成考核結論的,可以提請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進行會商。
抽調參加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工作的人員從事征兵工作期間,所在單位在考核評比、職務晉升等方面應當給予與同級在崗人員相同的待遇。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在審定新兵前,集中組織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人員進行役前教育。役前教育實行模擬化組織、正規化訓練、封閉式管理,為擇優確定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提供依據。
組織役前教育的時間、內容、方式以及相關保障等,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規定。
第十一條 應征公民參加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所在單位不得扣減其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集體審定新兵。
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名單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對被舉報和反映有問題的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經調查核實不符合服現役條件或者有違反廉潔征兵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資格,出現的缺額從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中依次遞補。
公示期滿,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為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辦理入伍手續,開具入伍批準書,發給入伍通知書,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第十三條 交接新兵采取兵役機關送兵、新兵自行報到以及部隊派人領兵、接兵等方式進行。補兵區域劃分、新兵交接方式、新兵運輸等具體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與部隊商定,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組織實施。
新兵起運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歡送。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等開展歡送新兵等相關活動。
第十四條 新兵的被裝,在軍隊被裝調撥單位調撥至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指定地點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在新兵起運前發給新兵。
第十五條 部隊在規定期限內對不符合要求的新兵作退回處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新兵退回相關工作并通知同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退兵結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會同本級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對因未按照國家規定開展體格檢查、政治考核等原因造成退兵的相關責任進行認定。
第十六條 新兵自批準入伍之日起,按照規定享受現役軍人有關待遇保障。批準入伍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時足額發放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并落實其他優待保障。
在職職工應征入伍的,所在單位應當在新兵報到前發給其入伍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勞動合同期限根據服役期限相應順延,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除外。
征收補償安置時,應當將士兵計入家庭人數;賑災以及落實低收入人口分層分類救助幫扶政策時,同等條件下對士兵家屬優先照顧;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了發展生產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規定向其成員籌資籌勞的,應當照顧士兵家庭,減輕其負擔;國家和省有其他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從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畢業生和在校生服義務兵役期間,由批準入伍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以下比例發放獎勵金:
(一)本科以上在校生不低于批準入伍地的縣(市、區)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百分之五十,已畢業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二)專科在校生不低于批準入伍地的縣(市、區)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百分之四十,已畢業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上半年被批準入伍的擬于當年畢業的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學生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畢業條件,學校準予畢業的,按照畢業生標準發放獎勵金。
從本省入伍的技工院校技師班(預備技師班)全日制畢業生和在校生服義務兵役期間,分別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和在校生標準發放獎勵金;技工院校高級工班全日制畢業生和在校生服義務兵役期間,分別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專科畢業生和在校生標準發放獎勵金。
第十八條 退役大學生士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本省具體實施細則等享受升學復學、攻讀碩士研究生、教育資助、課程免修、轉專業等優待政策。
第十九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獲得功勛榮譽表彰的,由批準入伍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發放獎勵金,具體標準由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依法確定。
第二十條 鼓勵適齡公民到軍隊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服兵役。批準入伍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適當提高到軍隊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服兵役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制定,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財政等有關部門加強指導。
義務兵因工作調動、部隊移防、執行任務、駐訓等原因到軍隊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服兵役的,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為軍人和家屬排憂解難。全社會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營造愛國擁軍、尊崇軍人濃厚氛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制定鼓勵軍人扎根軍營、長期服役的優待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設立基金、志愿服務等方式為軍人撫恤優待工作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年征兵任務,按照各級承擔的事權與支出責任,將開展征兵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政府預算予以保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管理,專款專用,依法接受監督。普通高等學校、技工院校開展征兵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籌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省推進征兵信息化建設,實現兵役機關與宣傳、發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數據、醫療保障、國防動員以及軍地其他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征兵工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收集的個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征兵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按照規定將征兵工作情況作為有關單位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對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軍隊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參加兵役登記,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服現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服現役,拒不改正的,依法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年內不準出境或者升學復學,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八條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依法予以處理。
新兵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其中,被軍隊除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并處以當地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新兵而招錄、聘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相應取消相關待遇。
第二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絕完成征兵任務;
(二)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等兵役義務;
(三)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護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服現役;
(四)違反規定辦理出境、升學復學等手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妨害征兵工作的行為。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兵工作中,有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及其他違反征兵工作規定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查明事實,經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處罰決定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發展改革、公安、衛生健康、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請點選目錄章節,在意見框輸入意見